借贷行为构成犯罪时,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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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行为构成犯罪时,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借贷行为构成犯罪时,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担保人以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被法院判定有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据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划重点:你不能给任何人担保,包括你儿子和你爸爸基本案情: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江农商行)。被告:宜宾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农业担保公司)。2014年9月30日,中森木业与金江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480万元用于购买木材。同时,农业担保公司与金江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中森木业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2017年5月5日,一审法院以(2016)川152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森木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翁建犯骗取贷款罪。金江农商行要求农业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农业担保公司辩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中森木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翁建已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因此,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中森木业为实施犯罪行为而签订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保证合同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且农业担保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裁判结果: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中森木业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是在刑法上对中森木业骗取贷款这一单方行为的认定。而在民事案件中,着眼点在于评价该合同行为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农业担保公司辩称,签订借款合同是中森木业为实现犯罪目的采取的手段,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的目的,应该以合同双方的共同目的为评价标准,而非单独哪一方的目的。